校内各单位:
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、河南省财政厅的工作安排,为深入落实《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》(豫政〔2019〕8号)有关精神,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,支持鼓励省内企业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,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
(一)申报单位
1.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在豫企业;
2.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。
(二)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
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或2022年、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-2022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。
二、补助标准
(一)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(技术吸纳类补助)。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(二)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(技术输出类补助)。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三、申报条件
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(技术输出类)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,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(注册地在省内)签订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(5年以上)或技术开发合同,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;
2.技术来源清晰,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;
3.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;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,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;
4.已经申报过2022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,不再重复申报;
5.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。
四、校内申报具体要求
1、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(合同复印件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、银行到账凭证、发票)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发送给科研处李萌萌老师;
2、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将申报材料(合同复印件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、银行到账凭证、发票、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)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发送给科研处胡利军老师。
3、材料报送截止时间:2023年10月20日。
五、校内联系方式
胡利军68618077
李萌萌68618488
科研管理处
2023年10月2日